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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(li)法會根據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(ben)法》第七(qi)十一條(一)項,制定本(ben)法律(lv)。
第一條 常州保安學員培訓課程
設(she)立(li)為進(jin)入澳門保(bao)安(an)部隊各部隊人(ren)員編制(zhi),進(jin)行(xing)有(you)關軍(jun)事化人(ren)員技術和公(gong)民(min)教育的(de)基(ji)礎準(zhun)備(bei)的(de)保(bao)安(an)學員培訓課程。
第二條 性質
一、保安學員培訓(xun)課程分為以下(xia)兩種性質:
(一(yi))普通性質,分別為進入治安警察局及消(xiao)防局基礎職程內的(de)警員(yuan)或(huo)消(xiao)防員(yuan)職位而作準備的(de)課程;
(二)特(te)別性質,為進入上項(xiang)所指部隊(dui)同一職(zhi)程內的副(fu)警長或副(fu)區長職(zhi)位(wei)而設的課(ke)程。
二、保安學(xue)員培訓課(ke)程為期(qi)八(ba)至十二個月,其組織(zhi)、時間(jian)表、有關(guan)內容和課(ke)程計(ji)劃,由補(bu)充法規訂定。
第三條 錄取要件
一、在不妨礙公(gong)共職務(wu)任用的(de)(de)一般(ban)法律(lv)規定以及十(shi)二月三十(shi)日第66/94/M號法令(ling)核準的(de)(de)《澳門保安(an)部(bu)隊軍事(shi)化人員(yuan)(yuan)通則》的(de)(de)規定下,錄取修讀(du)保安(an)學員(yuan)(yuan)培訓課(ke)程的(de)(de)特別要件如下:
(一)投考保安學員(yuan)普通培訓(xun)課程者,須(xu)具備初中(zhong)畢業程度;投考保安學員(yuan)特別(bie)培訓(xun)課程者,須(xu)具備高等學歷(li);
(二)在錄取(qu)日(ri),年齡介乎十(shi)八至三(san)十(shi)五歲,但(dan)保(bao)安司司長(chang)得以批(pi)示限制年齡超過三(san)十(shi)歲投考人(ren)的數目;
(三)經(jing)招聘(pin)體(ti)格檢驗委員(yuan)會證明有良好(hao)體(ti)型及強壯(zhuang)體(ti)格;
(四(si))通(tong)過(guo)常(chang)識測試(shi)、體能測試(shi)、心理(li)技(ji)術測試(shi)及倘需進行的(de)專科測試(shi)。
二、不錄取下(xia)列投(tou)考人:
(一)其公民(min)品(pin)德顯(xian)示(shi)不符合(he)澳門保(bao)安部隊(dui)各部隊(dui)人員在執行職(zhi)務(wu)時(shi)所特別要(yao)求的(de)道(dao)德品(pin)行、公正(zheng)及信任者;
(二)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有罪,或在投(tou)考時(shi)因相同性質(zhi)犯罪而被起(qi)訴或控訴者;
(三)過去曾根據《澳門保(bao)(bao)安(an)部隊(dui)軍事化人員通則》第七(qi)十七(qi)條規定被(bei)(bei)免(mian)除工(gong)作,或曾被(bei)(bei)撤職(zhi)、強(qiang)迫退(tui)休,或因紀律理由在過去的保(bao)(bao)安(an)學員培(pei)訓課程中被(bei)(bei)淘汰者。
三、為適用上款(一(yi))項的(de)(de)(de)(de)規定,須考(kao)慮(lv)可能存有(you)的(de)(de)(de)(de)警察紀錄(lu),以(yi)及任何備有(you)的(de)(de)(de)(de)資料(liao),但不影響投(tou)考(kao)人的(de)(de)(de)(de)聽(ting)證權,該(gai)權利須自(zi)獲(huo)悉取消其投(tou)考(kao)資格意向日起計(ji)的(de)(de)(de)(de)三個工作日內行使。
四、獲(huo)錄取(qu)修讀保安(an)學員(yuan)培訓課程的(de)投(tou)考人稱為“保安(an)學員(yuan)”。
第四條 紀律制度
《澳(ao)門保安部(bu)隊軍事(shi)(shi)化人員(yuan)通則》在(zai)紀律事(shi)(shi)宜(yi)上適用于保安學員(yuan)。
第五條 修讀制度
一、保(bao)安學(xue)員(yuan)培訓課程的修讀制度如下:
(一(yi))定期委(wei)任,屬已有公(gong)務(wu)員(yuan)身份(fen)的保(bao)安學員(yuan);
(二)散(san)位合同,屬(shu)其(qi)它情況(kuang)者。
二、保安(an)(an)學員收取的報酬由補充法規訂(ding)定,已有公務員身份的保安(an)(an)學員得選擇原有薪(xin)俸。
第六條 保(bao)安學員(yuan)的(de)淘汰
經負責(ze)進行培(pei)訓的領導人(ren)員提出說明理由(you)的建(jian)議,保安司司長得著令淘汰下(xia)列學員:
(一)處于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(ren)員通則》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款所(suo)規(gui)定的任(ren)一狀況者;
(二)在(zai)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任(ren)一階段不及格者;
(三(san))表現(xian)不具備服務(wu)于澳門保(bao)安部隊所必需的個人及公民(min)品德者;
(四(si))在培(pei)訓(xun)期間,連續或間斷缺勤(qin)超過(guo)培(pei)訓(xun)期間工(gong)作日日數(shu)十分之一者,除非屬因病或家屬死亡的(de)合理(li)缺勤(qin),且(qie)負(fu)責培(pei)訓(xun)的(de)領導(dao)人員(yuan)作出有關缺勤(qin)并不(bu)阻礙該(gai)學員(yuan)繼續受訓(xun)的(de)決定。
第(di)七條 服務時間及(ji)年資
一、只要確實進入(ru)澳門保安部隊(dui)各(ge)軍事化部隊(dui)及(ji)(ji)作(zuo)出相關的扣除(chu),保安學員培(pei)訓課程的修讀期間(jian),尤其為退休及(ji)(ji)撫恤(xu)金的效力,計算在實際服務時間(jian)內。
二、為著年資(zi)的(de)效力(li),自就職(zhi)后,年資(zi)以在有關部隊內所提供的(de)服(fu)務(wu)時間計算(suan)。
第八條 在職時意外
一、已為退休基金會會員的保安學員培(pei)訓(xun)課(ke)程的學員,在(zai)職時遇到意外或(huo)在(zai)職時患病,適用公共行政工(gong)作人員的一般制(zhi)度。
二(er)、對非上款所指的學(xue)員,適(shi)用工作意(yi)外或職業病(bing)的損害賠償制度,但須(xu)意(yi)外或患病(bing)直接與培訓(xun)有關,而澳門(men)特別行政區須(xu)負有關責任。
第九條 假期及年假
一、學員在培訓期間,不得(de)享受(shou)任何假期,但因不可抗力且經負責進行培訓的領導人(ren)員批(pi)準者(zhe)除外。
二、學員在(zai)完成保安(an)學員培訓(xun)課程,以(yi)及在(zai)有(you)(you)關部隊就(jiu)職之(zhi)前,有(you)(you)權享受(shou)十個(ge)工作日(ri)的年(nian)假;如(ru)屬(shu)本法律(lv)第(di)五條第(di)一款(一)項規(gui)定以(yi)定期委任方式修讀者,上述年(nian)假則在(zai)其每年(nian)有(you)(you)權享用的年(nian)假中扣除(chu)。
第十條 補充規定
本(ben)法律制度的補充規定以行政法規作出(chu)。
第十一條 相應
為(wei)產生一切法(fa)律(lv)效(xiao)力,凡(fan)在(zai)與(yu)澳門保安部(bu)隊有關的(de)法(fa)例中(zhong)提及的(de)地區治(zhi)安服務,是(shi)指本(ben)法(fa)律(lv)所(suo)設定的(de)保安學(xue)員培訓課程。
第十(shi)二條 廢止(zhi)性規定
廢止(zhi)十一月十六日第54/98/M號法令。
第十三條 生效
本法律于二零零二年八月一日開始(shi)生效。
二零零二年七(qi)月二日通過。
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
二零零二年七月(yue)四日(ri)簽署。
命令公布。
行政長官 何厚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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