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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(fa)會根據《澳門特別(bie)行政區基本法(fa)》第七十一(yi)(yi)條(一(yi)(yi))項,制定本法(fa)律(lv)。
第一條 常州保安學員培訓課程
設立為進入澳門(men)保安部隊(dui)各部隊(dui)人(ren)員(yuan)編制,進行有關軍事化人(ren)員(yuan)技術和公民教育(yu)的(de)基礎準備的(de)保安學員(yuan)培(pei)訓(xun)課程。
第二條 性質
一、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分(fen)為以下(xia)兩種(zhong)性(xing)質:
(一(yi))普通性質,分別為(wei)進(jin)入治(zhi)安(an)警(jing)察局及消防局基(ji)礎職(zhi)(zhi)程內的警(jing)員或消防員職(zhi)(zhi)位而作準(zhun)備的課程;
(二)特別性質,為(wei)進入上項所(suo)指(zhi)部隊同一職程內的(de)副警長或(huo)副區長職位而設(she)的(de)課程。
二、保安學員培訓課(ke)程(cheng)為(wei)期(qi)八至(zhi)十二個月,其組織、時間(jian)表、有(you)關(guan)內(nei)容和(he)課(ke)程(cheng)計劃,由補充(chong)法規訂定。
第三條 錄取要件
一(yi)、在不(bu)妨礙公(gong)共(gong)職務任用(yong)的(de)(de)一(yi)般法律規(gui)定以及十二月三十日第66/94/M號法令核準的(de)(de)《澳門(men)保(bao)安部(bu)隊軍事化人員通則》的(de)(de)規(gui)定下(xia),錄取修讀保(bao)安學(xue)員培(pei)訓課程(cheng)的(de)(de)特別要件如下(xia):
(一(yi))投考保(bao)安學員普通培(pei)訓課(ke)程(cheng)(cheng)者(zhe),須具(ju)備(bei)(bei)初中畢業(ye)程(cheng)(cheng)度;投考保(bao)安學員特別培(pei)訓課(ke)程(cheng)(cheng)者(zhe),須具(ju)備(bei)(bei)高等(deng)學歷;
(二)在錄(lu)取日(ri),年齡(ling)介乎(hu)十(shi)八至(zhi)三十(shi)五歲,但保安司(si)司(si)長得以批示限制年齡(ling)超(chao)過三十(shi)歲投考人的數目(mu);
(三)經(jing)招聘體(ti)格檢驗委員會證明(ming)有良(liang)好體(ti)型(xing)及強(qiang)壯體(ti)格;
(四)通過常識測(ce)試(shi)(shi)、體(ti)能測(ce)試(shi)(shi)、心理技術測(ce)試(shi)(shi)及倘(tang)需進行的(de)專科測(ce)試(shi)(shi)。
二(er)、不錄(lu)取下列(lie)投考人:
(一)其公民品德顯示不符(fu)合澳門保安(an)部隊各部隊人員(yuan)在執行職務時所特別要求的(de)道(dao)德品行、公正及信(xin)任者(zhe);
(二(er))曾因故意(yi)犯罪(zui)而被判有罪(zui),或在投考(kao)時因相同性(xing)質(zhi)犯罪(zui)而被起(qi)訴或控訴者;
(三)過去曾根據《澳門保安(an)部(bu)隊軍事化人員(yuan)通(tong)則》第七十七條規(gui)定(ding)被免除工(gong)作,或(huo)曾被撤職、強迫(po)退休,或(huo)因紀律理由在過去的(de)保安(an)學員(yuan)培(pei)訓課程中被淘汰者。
三(san)、為適用上款(一(yi))項的規(gui)定(ding),須考慮可(ke)能存有的警(jing)察紀錄,以(yi)及任何備(bei)有的資料,但(dan)不(bu)影響投考人的聽證權,該權利須自獲悉取(qu)消其投考資格意向日起(qi)計的三(san)個工(gong)作日內行(xing)使。
四、獲錄取修讀(du)保(bao)安學(xue)員培訓(xun)課程的(de)投考人稱為“保(bao)安學(xue)員”。
第四條 紀律制度
《澳門保安(an)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》在紀律事宜上適用于保安(an)學員。
第五條 修讀制度
一、保安學員培(pei)訓(xun)課程的修讀制度如下:
(一)定(ding)期(qi)委任(ren),屬已有公務員身份(fen)的保安學員;
(二(er))散位合同,屬(shu)其它情況者。
二、保(bao)安學員(yuan)收取(qu)的報酬(chou)由(you)補充法規訂(ding)定,已有(you)公務員(yuan)身份的保(bao)安學員(yuan)得選擇原有(you)薪俸(feng)。
第六條 保安學員的(de)淘汰
經(jing)負責進行培(pei)訓(xun)的(de)領導人員提出說(shuo)明(ming)理(li)由的(de)建議(yi),保安司(si)司(si)長(chang)得著令(ling)淘汰(tai)下列學員:
(一(yi))處于《澳門(men)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》第二(er)(er)百二(er)(er)十九條第二(er)(er)款所規定的任一(yi)狀況(kuang)者;
(二(er))在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任一(yi)階段不及格者;
(三)表現不具備服務于(yu)澳門(men)保安部隊所必需的(de)個人及公(gong)民(min)品德者(zhe);
(四)在培(pei)訓(xun)(xun)期間,連續或間斷缺勤超過培(pei)訓(xun)(xun)期間工作(zuo)日日數十分之一者,除非屬因(yin)病或家(jia)屬死亡(wang)的合(he)理缺勤,且負(fu)責培(pei)訓(xun)(xun)的領導人員作(zuo)出有(you)關缺勤并(bing)不阻礙該學員繼續受訓(xun)(xun)的決定(ding)。
第七條 服務時間(jian)及年資
一、只要(yao)確實進入澳門保安部隊(dui)各軍事化部隊(dui)及作出相關的(de)扣除,保安學員(yuan)培訓課(ke)程(cheng)的(de)修讀(du)期(qi)間,尤(you)其為退休及撫(fu)恤金(jin)的(de)效力,計(ji)算(suan)在實際(ji)服務(wu)時(shi)間內。
二、為(wei)著年(nian)資的效力,自就職后,年(nian)資以在有(you)關(guan)部隊內所提(ti)供的服務時間(jian)計算。
第八條 在職時意外
一、已為退休基金(jin)會會員的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,在職(zhi)時遇(yu)到意外或在職(zhi)時患病,適用(yong)公共行(xing)政工作(zuo)人員的一般(ban)制度。
二、對(dui)非上款所指的學員(yuan),適用工(gong)作意(yi)外或職(zhi)業病(bing)的損害(hai)賠償制度,但須(xu)意(yi)外或患病(bing)直(zhi)接與培(pei)訓有關,而(er)澳(ao)門特(te)別行政區須(xu)負有關責任。
第九條 假期及年假
一、學員在(zai)培訓期間(jian),不得享受任(ren)何假期,但因(yin)不可抗力且經(jing)負責進行培訓的領導人員批準者除外。
二、學員在(zai)完成保安學員培(pei)訓(xun)課程,以及在(zai)有(you)關部隊就職之前,有(you)權(quan)享受十(shi)個工作日的年(nian)假;如(ru)屬本(ben)法(fa)律第(di)五(wu)條第(di)一(yi)款(一(yi))項規定(ding)(ding)以定(ding)(ding)期委任方式修讀者,上述(shu)年(nian)假則在(zai)其(qi)每年(nian)有(you)權(quan)享用(yong)的年(nian)假中扣除。
第十條 補充規定
本法(fa)律制(zhi)度的補充規定(ding)以(yi)行政法(fa)規作出。
第十一條 相應
為產生(sheng)一切法律效力,凡(fan)在(zai)與澳門保安部隊有(you)關的(de)(de)法例中(zhong)提及的(de)(de)地區(qu)治安服務,是(shi)指本法律所設定的(de)(de)保安學員培訓課程。
第(di)十二條 廢(fei)止(zhi)性規(gui)定
廢止十(shi)一月十(shi)六日(ri)第54/98/M號法(fa)令。
第十三條 生效
本法(fa)律(lv)于二(er)零零二(er)年八月一日開始(shi)生效。
二(er)零(ling)零(ling)二(er)年七月二(er)日通過(guo)。
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
二零零二年(nian)七月(yue)四日簽署(shu)。
命令公布。
行政長官 何厚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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